【资料图】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天津市的常住户口,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注明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属集体户口的当事人,携带集体户口本人页(需盖有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4.三张同底版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红色)。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可当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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