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动态:众乐乐娱乐法日历|游戏产品代言合同中的“包装物”究竟是什么?

2022-08-19 09:38:17

如今,游戏市场越发繁荣,竞争也越发激烈,为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越来越多的游戏厂商开始邀请明星为其游戏产品代言。与此同时,因代言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频频出现。除了约定期限不明、使用范围不明等原因以外,由于游戏产品和传统的商品有所不同,双方对于某些概念在游戏产品语境下的理解存在不同,这也是发生合同纠纷的一大原因。一个典型示例就是“包装物”的概念——什么是游戏产品的“包装物”?这一问题,在一起明星代言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给出了解答。


(资料图)

案情介绍

上海巨人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巨人武侠”的手游。为提高该游戏的知名度,巨人公司在2015年7月与由艺人井柏然投资的南京信柏瑞影视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信柏瑞工作室)、华谊兄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订立了一份代言合同,约定由井柏然提供代言服务。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代言合同的有效期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而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巨人公司应停止生产含有艺人形象的包装物

合同订立后,巨人公司一方支付了相关费用,井柏然也参加了巨人公司主办的线下活动。而关于合同中约定的拍摄TVC(电视广告)和平面广告的事项,由于巨人公司的单方拖延,井柏然一方始终没能拍摄TVC和平面广告。当巨人公司在2016年4月18日联系井柏然拍摄时,剩余的合同履行时间已经不足以拍摄,因此井柏然方拒绝拍摄TVC与平面广告。巨人公司随后将信柏瑞工作室和华谊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之一:对“包装物”有不同理解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前2个月巨人公司应停止生产含有艺人形象的包装物。在该案二审中,井柏然方据该约定,认为剩余时间已不足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拍摄完TVC与平面广告,井柏然方可以不履行该拍摄义务。但巨人公司就合同中“包装物”的概念提出不同理解,这也成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巨人公司认为,“包装物”应当是指固体包装物,而案涉代言活动(即拍摄TVC)并非为有形商品作宣传,至于有形商品植入艺人形象,或者制作线下现场活动宣传使用的广告等物料,巨人公司不是必须要做。对此,井柏然方则认为,案涉代言产品为游戏产品,代言人形象主要用于游戏图标、NPC及游戏网页宣传页面,基于线上游戏类产品的特性,条款中的“包装物"应主要指游戏、网页等在线平台使用代言人形象制作的图标、NPC等,兼指为了配合线上游戏的宣传而在线下活动中制作的宣传物料,不可机械理解为实体上用于包装物体的固体容器、材料。

游戏产品“包装物”理解不应局限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一款(该款在当时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结合双方合同的性质与目的,二审法院认为,游戏产品代言不同于传统的商品代言,对代言合同条款中的“包装物"的理解,应结合产品代言的特性综合确定其真实意思。因游戏产品对外宣传和发行时,必然包含游戏的电子标志信息,如游戏软件图标、NPC、游戏宣传页面等,这些内容一般均载有代言人的形象。如果前述条款中的“包装物"仅指固体包装物,将导致案涉代言产品无实体商品时,合同约定的“包装物"无具体指向目标,此应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初衷和目的。巨人公司称条款中的“包装物"仅指固体包装物,与事实不符。因此,二审法院不认可巨人公司的主张。

结语

游戏本就是虚拟产品,游戏的代言不同于传统商品的代言,对其“包装物”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固体包装物,否则,代言合同约定的“包装物”将没有具体指向,相关的约定也就没有意义,这显然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稿件来源】张宇韬

【推文排版】邓艾琳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867号

【2】星娱乐法:《代言合同清理条款之何为游戏产品“包装物”:井柏然游戏代言纠纷》

关键词: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游戏产品代言合同中的包装物究竟